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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国《并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是对跨境并购交易的主要监管和审批机关。2006年8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购规定》),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进一步修订。
《并购规定》代表了中国对外资收购中国公司的监管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并购规定》所做规定对于国外私募股权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以及寻求获得海外资金的中国企业均产生重大影响。
《并购规定》主要特点有:
- 说明政府更加关注跨境并购交易
- 属负面清单限制业务的并购交易,需要获得商务部或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仅需在商务部备案。
- 需要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登记
- 就中国公民返程投资施加限制
- 涉及持有中国资产的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首次公开招股,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
- 允许使用外国公司股份收购中国公司(股权交换)
- 外资收购涉及主要行业、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拥有中国知名品牌的中国公司的控制权,须经中央商务部批准
- 确认商务部为并购相关的反垄断事宜的主要监管机构
中国《并购规定》范围
《并购规定》适用于股权收购及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定义为外国投资者购买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境内企业)的股权或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新股,导致境内公司转换为外国投资公司。
资产收购包括:
-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成立外国投资企业,购买并经营境内企业资产;及
-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资产,然后投资于为经营该资产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所有《并购规定》中包含的收购需要获得商务部批准或向商务部申请批准备案,根据投资额的不同,由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审批。
如外国投资者收购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内公司股份,此收购需要遵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及《并购规定》。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还须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如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股权或国有企业持有资产,除遵守并购法规外,还要遵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并购规定》不适用于受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规定监管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交易。同样地,《并购规定》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保险公司)并购交易。
中国《并购规定》出台后
自2006年实施《并购规定》,几乎没有任何红筹股重组获得批准。此条例有效地阻止中国公司根据离岸持股公司结构进行重组。
商务部在2008年12月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中确认了这一禁止外商返程投资的规定。此手册阐明商务部仅考虑批准以下两种情形下的返程投资申请:
- 如果离岸收购方为上市公司;或
- 如果:
(a) 成立离岸收购方已得到正式批准;
(b) 离岸收购方已开始运营;及
(c) 离岸收购方将从利润中为收购提供资金。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大多数双向交易将继续被禁止。
但《并购规定》未并阻止中国企业的离岸融资和上市。这两类交易的数量仍然很高,尽管许多此类交易涉及的公司在《并购规定》生效日期之前进行了重组。
此外,其他结构已被用来解决《并购规定》带来的返程投资的挑战。其中许多都涉及可变利益实体结构(VIE结构)或合资企业结构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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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周律师行在中国并购规定、外商在中国投资企业以及返程投资方面有丰富经验。





